时间:2024-12-16 浏览量:15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客户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经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许可,证券公司不得从事相关业务。证券公司需按照本办法申请并获取客户资产管理资格,与客户签订明确的资产管理合同,依据合同规定管理客户资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什么是《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在进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明确规定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以资产管理合同为依据(第四十三条)。公司有义务向客户真实披露业务资质、管理能力与业绩,并强调市场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同时明确不承诺投资收益(第四十四条)。

对于早期不符合新规定的服务,第七十一条强调,证券公司需要根据本办法进行规范,确保业务的合规性与统一性。第七十二条进一步说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无论是否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都应当遵循本办法进行操作,体现了监管机构的统一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进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依据相关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三章的基本业务规范。

优势:客户基础好,具有平台优势,资金实力强。 劣势:资管能力不强,需要一个积累和发展的过程;鉴于银行的国民地位,银行资管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更为谨慎,投资策略较保守,产品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不高;收手续费和业绩提成。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经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修改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活动。修改后的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需通过专门账户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