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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法律分析:具体租赁条件。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租赁情况。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的标准;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招标。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是规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重要法规,其目的是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提高国家财产使用效益,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在管理实践中,应严格遵守申请和审批流程,合理制定租赁期限和费用,并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截至2023年该条款是有效的。2023年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受财政部部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和报告工作。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12月10日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加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答案简述: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该办法明确了评估的程序、方法、监督与惩处措施。 办法背景及目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起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法律分析:需要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