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隶属本省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答案概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为了规范和强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资产的有效利用,本办法根据国务院的指导制定了相关规定。它适用于所有级别的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于1995年,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旨在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该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资产的定义,即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拨款资产、收入形成的资产和捐赠资产等,形式多样,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加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3、本文档旨在规范和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确保评估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首先,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企业,如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担保公司,本办法适用于其国有资产的评估活动。特殊情况下,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评估,若另有具体规定,将遵循其规定执行。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不适用于集体企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5、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6、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项的具体状况。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提出备案申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目前可以。事业单位体质改革前,不可以。改革后一部分资产实行了市场化经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事业单位也可以依法设立公司。
其他临时工程取费基数是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根据最新水利部文件(水总[2014]429号)《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利工程临时工程取费基数具体的工程量乘以单价计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9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等14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第十四条 为扩大水利建设资金来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重要江河的洪水灾害频发区的防洪除涝与治理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可按项目筹集资金。
水利部每年要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情况的总结。第十七条 用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购置的器材、料物均属国有资产,要加强管理、登记造册,建立严格的领用、退库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