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日战争初期,乔启明任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系主任并兼全国农产促进委员会技术组主任时,得到促进会的资助,由农业经济系会同四川温江县政府及地方社团,共同组成乡村建设协会,从生产、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对农民推广农业科学技术,辅导设立造纸、纺织等小型工厂,开办农民学校及夜校,组织辅导信用合作社业务。
2、乔启明先生在学术领域贡献卓著,他的主要论著涵盖了多个主题。1945年和1946年,他在重庆和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了《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一书,深入探讨了农村社会经济问题。与蒋杰合作的《中国人口与粮食问题》在中华书局于1941年发行,对当时的国家人口与粮食政策提供了有价值的见解。
3、年,乔启明赴美国康奈尔大学深造,专注于农村经济学,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他迅速取得硕士学位。回国后,他回国效力,担任金陵大学农村经济学教授兼系主任,致力于农村经济人才培养,并在安徽和县设立农业实验区,践行改良主义理念。
4、《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是乔启明学术思想的代表作。30年代初乔自美归国后,即在金陵大学讲授《乡村社会学》和《农村组织学》两门课程,后来不断把编写的讲义修改更新,成为专著,直至1945年4月才由商务印书馆在重庆出版,1946年5月又在上海改版重新排印。
5、乔启明,是中国农村社会学与农业推广领域的杰出人物。他在抗日战争时期以及战后的岁月里,在四川、广西、贵州、陕西、甘肃、湖北等多个省份开展农业推广实验县的建设,对后方农业生产的巩固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6、“文革”期间,乔启明多次受到迫害,加上生活孤独,1970年与世长辞,享年73岁。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印发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文)、2001年2月12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房屋货币拆迁补偿细则》(宁政发[2001]21号文)同时废止。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从农村入伍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征用土地户口性质农转非的,按实际拆迁时间分别按照《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的规定执行,安置部门只负责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晋政发〔 2006〕 32号文件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 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